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规定,现将呼和浩特市记满12分驾驶人公告如下,请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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