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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速公路公司不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3-05-31 15:31

  安徽高速公路公司不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5月30日安徽电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蚌埠至淮南高速公路在同一地点、相隔4天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作为当场死亡3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是高速公路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设置造成的。

  当事人反应: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在瞒报此次事故。

  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情况是怎么一回事呢?中央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呢?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标语

  2013年4月6日,这天是安徽省蒙城县居民缪黎明一家灾难开始的一天,缪黎明的父亲回忆:当天夜11点左右,缪黎明给他打来电话称:他在蚌埠至淮南高速定远县段发生交通事故,车座后面3人当场死亡,其中他的母亲也当场死亡。缪黎明再三强调,他是正常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交通警示不清楚造成的。

  缪黎明的父亲告诉记者,当晚他儿子驾驶皖A7C073牌子的轿车和老婆及朋友从合肥的家回蒙城的老家,当时他怎么也不相信此事件的发生,因为儿子和老婆他们刚刚才离开合肥的家一个多小时。

  后经滁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交警测试:缪黎明没有饮酒、没有疲劳驾驶、没有超速。

  及时赶到现场的缪黎明的父亲经过查看现场,发现此路段是蚌埠至淮南高速定远县25KM+800M处,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出现几个防撞墩和封闭围墙,并且警示发光标志不明显,经过查看,此设立防撞墩的5公里以内,高速公路上没有此路封闭不通行的警示标志。

  第二天,缪黎明的父亲在发生车祸的现场再次查看时,警示发光标志不明显的几个防撞墩被从新涂上了反光标志,但是5公里内,高速公路上依然没有设立此路封闭不通行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经记者了解,蚌埠至淮南高速公路隶属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管理。

  4月28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黄部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蚌埠至淮南高速公路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和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通车的,并不存在交通警示不清楚的事情。

  2013年4月19日,滁州市交警支队高速2大队作出(滁公交认字2013第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形成原因,司机缪黎明驾驶车辆观察不力,其次高速公路交通未按规定设置。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管理处工会主席赵开运告诉记者,此路段是经过批准通车的,当时交警、交通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均没有提出异议,出了事,现各单位都在相互推诿。

  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部长告诉记者,设立的几个防撞墩路段是以后通向凤阳县的,目前没有通车,所以设立了几个石墩,石墩上警示标志反光明显,正常400到500米外司机应该就能目测到,所以不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和警示语,否则容易给司机造成误导。

  在设定时速12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怎么靠司机的目测呢?这是高速公路公司明显的推脱责任和典型的管理不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该公司应该在规定的路段范围内设立正规的警示牌和警示语,如果这样,就不会有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缪黎明的大伯介绍。

  知情人认为,高速公路车速较快,车流量较多,并且此路段部分不通,作为高速公路的直接管理者应该在1公里或者300米处设立大型警示提示标志,否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是正常的

  2013年4月10日,在同一地段又发生一起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显然,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过多关注公路的安全,更多重视的是经济、收费的多少!缪黎明的父亲向记者解释。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显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45亿元。

  该公司安全生产部人士介绍,该公司修建的高速公路占安徽全省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黄部长认为,高速公路出交通事故是正常的,北京的长安街上还发生交通事故呢?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部长告诉记者,此发生事故的路段是T型路段,一方分叉是通向蚌埠的,不通封路的一方是以后通向凤阳的,如果司机开车小心一点、应该目测到警示标志,此交通事故也就不会发生。黄部长再次强调:客观的讲,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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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经常开车外出的司机认为,按照规定车辆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有警示标志和提示语,给司机一个充足的空间和时间处理方向,司机一般在高速公路上开车都是注意高速公路上面的警示标志和提示语。

  至今没有走出严重悲伤的缪黎明父亲向记者介绍,时速120公里的蚌埠至淮南高速公路下路出口和封闭的高速公路路段在5公里以内无法找到提示警示标志是造成他妻子和其他2人当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果告诉公路上设立了警示标志,就不会有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么明显的高速公路公司违规事件,他们多次和高速公路公司及蚌埠办事处交涉,均遭遇拒绝。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记者想法联系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仁强,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

  政府领导人常说:“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生命重于一切。”几条鲜活的生命,因为高速公路公司主要领导人的麻痹,没有按照规定设立交通警示标志,这几条生命转眼失去。滁州市交警支队高速2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证明了发生此起事故的原因是高速公路交通未按规定设置。缪黎明父亲无奈:如此大型的国有公司,一位正厅级别的公司怎么如此敢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设立规定标志、放松管理呢?谁给他的胆子竟敢抵触中央规定和不注重群众生命呢?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指出: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交警:事件过程不属新闻单位过问

  面对4月6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黄部长认为,他们公司没有错误,滁州市交警支队高速2大队作出(滁公交认字2013第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他们已提起复议。

  4月28日,滁州市高速交警支队4楼一位姓唐(音)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他们27日已接到高速公路公司的复议。

  在高速交警支队,记者提到高速公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提出复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是否超出复议期时,这位姓唐的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高速交警支队是不是接受复议、复议是否超出复议期限和此事件以后应该怎么办,不是记者过问的事。

  当事人想不通,高速交警作出的认定书本身就在偏向高速公路公司,当时因为极度悲伤,没有注意到只有3天复议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看到该认定书时,已超出复议期限了。

  悲伤的缪黎明父亲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标语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且高速交警通过技术、科技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了高速公路交通未按规定设置的认定书。面对此高速公司的种种做法和说法,他个人很无力无奈!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厅级别国企领导说怎么样就能怎么样呢?难道就没有上级管他们了吗?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强调: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专家:应该承担责任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邵民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安徽省高速公路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设立、行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诱导指示、提示指示所致,为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邵民锋律师指出,发生在4月6日的交通事故路段是蚌埠至淮南的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多,车速较快,事发地点在封闭闸道道口,没有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维护、养护和监督职责,其行为明显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职责,对此,高速公路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办事处工会主席赵开运解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仁强董事长是正厅级别,任何单位较为重视周董事长。

  不知为什么,记者从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没有查到:4月6日,蚌埠至淮南高速公路上的这起交通事故的信息。

  一位资深媒体人士分析,为何在车速较快、车流量较多的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拿人民群众的生命当儿戏?这是典型的管理不善和行政不作为,建议上级介入调查背景,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领导干部也是一个普通的人,也是一个普通的百姓,要会做人,做好人,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珍惜自己的人格魅力,洁身自好,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

  回函:高速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报社的2013年25号复函中回复:司机缪黎明因操作不当,造成当场死亡两人、后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缪黎明第二天才投案。该道路符合规定见过验收后才通车的,同一地点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

  安徽高速公司指出,缪黎明第二天才投案,应该有醉酒驾驶嫌疑,他们公司设立的警示标志符合规定并通过验收。公安机关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高速公路公司只负责道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用征收。

  安徽高速公司强调,高速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他们公司按照法律程序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

  缪黎明父亲认为,安徽高速公司的董事长级别再高、权力再大,高速交警依法作出的认定指出高速公路交通未按规定设置,此事实认定也不是公司公司随意更改的。他们的自大推脱不了管理不力的事实,我们保留继续反应的权力。

  此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做追踪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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