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标准。
4、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6。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2、 考试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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