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驾照新规10大谣言|国内驾照信息 - 考驾照网
考驾照网> 国内驾照信息> 正文

2015驾照新规10大谣言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5-07-05 13:08

  


  谣言1:

  2015考驾照不得超过3800元,违者罚200万


  真相:湖北黄冈实行了考驾照费新规,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实行“一口价”政策,最高不能超过3800。经过网络段子手的改编,在社交媒体疯狂传播。


  谣言2:

  2015年开始,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开始执行


  真相: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使用方面的规定,只有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123号令),且在2013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直到现在依然在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根本不存在 《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这项规定。


  谣言3:

  闯红灯,头次罚款100元记6分,再次吊销驾照


  真相:“123号令”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至于罚款,各省都有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较发达地区大多是上限处罚,而一些偏远省份执行的罚款标准较低,但计分标准是全国统一。闯红灯两次,现场查处后要被记12分,按照规定是要重新去车管所参加理论学习,并非是吊销驾照。


  谣言4:

  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记3分


  真相:“123号令”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性记2分。城市快车道主要指的是,快速内环路、高架、隧道等少交通信号灯的道路。至于罚款标准,同样是各地不一。


  谣言5:

  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真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饮酒后驾驶,这种情况记12分,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一种是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谣言6:

  副驾驶乘客不满14周岁记6分,罚300元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


  真相:现行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一规定。但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家长抱着孩子坐副驾驶位,只要速度略快,碰撞发生后,大人根本抱不住孩子。因此,为了儿童交通安全,在儿童乘坐汽车时应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并让小孩坐在后排座位。


  谣言7:

  超速驾驶,记6分


  真相:“123号令”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性记12分。另根据超速情形还有一次性记6分、一次性记3分两种处罚。


  谣言8:

  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真相:根据“123号令”,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一律记12分,“123号令”中没有涉及到罚款的具体数额。


  谣言9:

  行驶途中拨打手机,罚款100元记3分


  真相:“123号令”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两分。关于罚款方面,各地会有不同。


  谣言10:

  行驶途中抽烟,罚款100元记1分


  真相: “123号令”中没有涉及此项的扣分。至于罚款,各地规定不一,有的省市不处罚,有的省市则将吸烟与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等行为一道视为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予以罚款。


  考驾照网提醒广大网友:如果真有驾照新交规出台,考驾照网会在第一时间公布,请大家敬请关注,市民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谣言,以讹传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

2024年小车科目一模拟试题

2024年小车科目四模拟试题

驾校相关信息:
  • 厦门驾校排行榜
  • 厦门驾车陪练
  • 厦门汽车违章查询
  • 北京驾校排行榜
  • 北京驾车陪练
  • 北京驾车违章查询
  • 无锡车辆违章查询
  • 无锡驾驶证扣分查询
  • 无锡新区驾校排行
  • 北京驾校优惠信息
  • 周边城市驾校:
    驾校-热门城市:

    考驾照网(www.kaojiazhao.com) 旗下平台: 驾校平台 教练平台 陪练平台 考试平台

    考驾照网举报投诉方式:电话: QQ: 邮箱:(接受色情、低俗、侵权、虐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投诉)

    Powered by 考驾照网 © 2001-2013 KAOJIAZHAO    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