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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