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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汽车报废标准》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苦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
    2013-03-11
  • 实施《汽车报废标准》通知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
    2013-03-11
  • 机动车养路费征收法律依据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 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 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账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 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
    2013-03-11
  •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2013-03-11
  • 车辆购置税政策及办理指南
      一、 征收依据   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 农用运输车   三、征收标准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姿奥省
    2013-03-11
  •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
    2013-03-11
  •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对道路通行有权实施管制和限制通行。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制通行,限制通行区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
    2013-03-11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
    2013-03-11
  •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
    2013-03-11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
    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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