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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机动车辆税额表》执行。   乘人汽车按乘人座位数计税,载货汽车和船舶按载重吨位计税。载
    2013-0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
    2013-03-11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
    2013-03-11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
    2013-03-11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3-03-11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
    2013-03-11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精神
    2013-03-11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
    2013-0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10-2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
    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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